發布時間:2019/6/26
本次驗收監測與檢查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對建設項目外排污染物達標情況、環保設施運行情況、污染治理效果等的監測以及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水平檢查,綜合分析、評價得出結論,以報告的形式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驗收后的日常監督管理提供技術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7月2日)
3、《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人大常委會(2001)第16號公告,2001年12月)
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53號,1998年)
5、《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3號令,2010年修訂)
6、《山東省環保廳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等有關環境監管問題的通知》(魯環函[2012]493號)
7、《轉發<關于切實加強風險防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魯環函[2012]509號)
8、《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安全應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魯環發[2013]4號)
9、《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82號令,2017年7月16日)
10、《關于規范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環辦環評函[2017]1235號,2017年8月3日)
11、《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 》(生態環境部公告 公告[2018]第9號,2018年5月16日)
12、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2017年11月20日)
13、《濰坊市環境保護局關于規范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的通知》(2018年1月10日)
1、《濰坊市凱達塑膠有限公司年產1500噸塑料管及100臺塑料機械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寧夏華之潔環境技術有限公司,2018年4月)
2、《濰坊市凱達塑膠有限公司年產1500噸塑料管及100臺塑料機械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意見》(昌樂縣環境保護局,樂環審表字﹝2018﹞170號,2018年9月27日)
1、有組織顆粒物排放濃度執行《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3)表2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的要求,排放速率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級標準的要求。
造粒、鋼絲管熔融擠工序有組織VOCs(以非甲烷總烴計)排放濃度及排放速率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限值要求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 6 部分:有機化工行業(DB 37/ 2801.6-2018)》表1中I時段排放限值。根據《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 6 部分:有機化工行業》(DB 37/ 2801.6—2018)中要求,2020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1中Ⅱ時段其他行業排放限值。
噴漆廢氣產生的苯、甲苯、二甲苯、VOCS(以非甲烷總烴計)的排放濃度及排放速率執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5部分:表面涂裝行業》(DB37/2801.5-2018)表1中限值要求。根據《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5部分:表面涂裝行業》(DB37/2801.5-2018)中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2中專用設備制造排放限值。
無組織顆粒物排放濃度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
無組織苯、甲苯、二甲苯排放濃度執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5部分:表面涂裝行業》(DB37/2801.5-2018)表3中廠界控制點濃度限值要求。
無組織VOCs(以非甲烷總烴計)排放濃度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 6 部分:有機化工行業(DB 37/ 2801.6-2018)》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5部分:表面涂裝行業》(DB37/2801.5-2018)中表9、表3、表3中廠界控制點濃度限值要求。
2、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2類標準;
3、固體廢物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及修改單要求;
4、危險廢物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修改單的要求。
濰坊市凱達塑膠有限公司年產1500噸塑料管及100臺塑料機械項目(一期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的對象為廢氣、廠界噪聲。